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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

贵州铜锣湾涉黑案一审宣判 陈啟荣获刑18年


来源:上海税务律师 网址:http://shsw.viplaw.cn/ 时间:2016/5/19 16:43:41

7月1日,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对“铜锣湾”涉黑案犯罪团伙进行公开宣判,团伙主犯陈啟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组织卖淫罪等7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包括陈啟荣妻子和儿子在内的其余37名团伙成员,分别获1年零10个月到8年不等的刑期。

上世纪50年代末出生的陈啟荣颇具传奇色彩,只读过小学二年级的他,却从在街头卖油条开始,一手缔造了自己的娱乐帝国“铜锣湾”,成为一个身价上亿的娱乐业大佬。光环的背后,是一个以他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团伙,通过暴力等渠道获取巨额财富,直至制造了震惊全国的“铜锣湾”保安暴力拆迁事件。

2009年11月27日凌晨,“铜锣湾”保安分9个组,将拆迁户捆绑、封口后抛至荒野,利用挖掘机强行拆房,并引发了拆迁户聚众堵路的严重后果。11月27日至30日,先后参与组织策划和具体实施暴力拆迁行为的陈啟荣等20人相继被抓获归案。

法院查明,2002年12月陈啟荣在清镇市注册成立了贵州亿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陈啟荣集资成立贵州铜锣湾夜总会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2月,陈啟荣通过一系列公司成立和股权变更,形成了以宸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挂名公司,以铜锣湾夜总会和亿邦公司为主的经济实体。陈啟荣占有绝大多数股份,股东成员均由其家族成员组成。

在陈啟荣涉黑团伙有组织地实施卖淫、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骗取贷款、非法经营、逃税等犯罪中,逐步形成以陈啟荣为组织领导者,李小平、张甲荣、桑修其、邓小亮等人为骨干成员,以王建平、张华等人为一般参与组织者的严密组织,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长达200多页的一审判决书显示,陈啟荣施行严密的组织制度,并雇佣“保安”,动辄以暴力相威胁、殴打群众,通过组织“小姐”坐台、卖淫来刺激顾客消费,还向社会发放高利贷等,非法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啟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罚金1000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3000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4004万元。

陈啟荣涉黑团伙主要成员获刑一览

李小平(铜锣湾夜总会副总经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执行有期徒刑8年,罚金1万元。

桑修其(铜锣湾夜总会公关部经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妨害公务罪,执行有期徒刑8年,罚金1万元。

张甲荣(铜锣湾夜总会副总经理):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邓小亮(铜锣湾夜总会保安部经理):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执行有期徒刑5年。

王祖礼(铜锣湾夜总会保安部主管):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执行有期徒刑5年。

鲁碧蓉(铜锣湾夜总会财务科长):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逃税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执行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罚金13万元。

陈加赓(陈啟荣之子):犯故意伤害罪,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执行有期徒刑2年,罚金3万元。

范广春(陈啟荣之妻):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执行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元。

焦点释法

为何“铜锣湾”是黑社会?

“铜锣湾”涉黑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啟荣的辩护律师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被告人李小平、鲁碧蓉等的辩护人也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

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以陈啟荣为首的“铜锣湾”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的四项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组织特征:以陈啟荣为首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犯罪组织成员地位、作用明确,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体系较为严密;

经济特征: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用于犯罪活动和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

行为特征:犯罪具有多样性,且都是组织实施的,在犯罪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

重大影响: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曾2次妨碍法院执行公务,并干扰城管部门正常工作。

“3次干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故意毁坏群众财物、逃税、骗取贷款等,说明这个犯罪组织在贵阳的一定区域造成了重大恶劣影响。”小河区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介绍。

案情疑点

“铜锣湾”为何要“强拆”?

2009年11月27日,铜锣湾保安在贵阳市贵乌南路进行了一起性质恶劣的暴力野蛮拆迁,并由此引发了违法堵路的群体性事件。

据当时参与“强拆”的一位被告证实:“我们被分成10个组,一组负责一户,用钢筋把门撬开,如果对方不配合就强行把人拖上车,用胶布把手捆上带离现场”,“当时用‘百年好合’的车贴挡住车牌号,我们就出发了”。

但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强拆”案,陈啟荣本人矢口否认与之有关。他的辩护律师也提出辩护意见:陈啟荣的宸龙公司与博宇房开公司间的协议证实,宸龙公司投入资金5000万,占博宇公司在贵乌路项目30%的股份,但是,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如果博宇公司不交出一至三层商品房,博宇房开将承担每月200万元的违约金,因此“陈啟荣没有‘强拆’的作案动机”。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辩护人对该协议理解错误,陈啟荣要从博宇房开每月收取200万的赔偿金,但这不是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的2年之内,而是该项目从相关部门核发开工许可证后的30日起开始计算的2年内。而拿到开工许可证的前提是将土地上的住户拆迁完毕,假如拆迁没有完成,拿不到开工许可证,陈啟荣对该房开项目投入的5000万回报收益也将变得遥遥无期。

可见,贵乌南路的“强拆案”与陈啟荣及其公司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法院未采纳陈啟荣的辩护律师的这条辩护意见。

案情细节

未判陈啟荣妻儿参加黑社会

检方起诉书中指控,陈啟荣大儿子陈加庚和妻子范广春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法院审理查明,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证实陈啟荣妻儿都从铜锣湾夜总会领取工资,但没有在“铜锣湾”组织内部实际参与管理、经营和担任职务。

法院认为,应该考虑陈加庚和范广春2人与陈啟荣的关系及铜锣湾的经济性质,不应牵强认定为2人与铜锣湾有从属关系;其次,正是2人基于与陈啟荣的关系,才导致2人在陈啟荣被抓后,实施了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犯罪,而不是因为其在铜锣湾领取工资所致。

基于此,法院采纳了陈加赓和范广春的辩护律师的意见,陈加庚、范广春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5年收取小姐管理费200万

检方查明,2004年以来,在陈啟荣的组织领导下,铜锣湾夜总会组织、招募“小姐”为前来消费的客人提供坐台服务和出台卖淫。其中,在2004年至2009年期间,共收取公关管理费(小姐费)214.9818万元。

在认定“铜锣湾”组织、协助卖淫事实中,检方提供了近10名“小姐”的证言。法院查明,虽然“小姐”与嫖客发生性关系的地点不在铜锣湾夜总会,但是这些“小姐”是在陈啟荣的授意下,通过桑修其等人组织在铜锣湾夜总会进行活动,并达成卖淫意图。

当“小姐”出台卖淫时,也要通过所属小姐领班的许可,陈啟荣及铜锣湾夜总会不直接从卖淫资金中直接获利,但其却极大促进、刺激铜锣湾夜总会的经营,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

陈啟荣辩称不知道铜锣湾夜总会存在卖淫情况,但根据证据反映,他不仅知道,而且在小姐的相貌要求、卖淫价格、收取管理费等具体管理行为上,均是由他制定的相关规定。

此外,李小平、桑修其以及各小组领班、副领班等人都有组织、协调“小姐”卖淫的行为,因此构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书有14.4万字

在长达200多页的一审判决书中,字数长达14.4万字,较为详细地列举了陈啟荣涉黑团伙所犯下的种种罪行。

判决书上引用的大量的犯人供述和证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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