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瑞

联系我们

姓名:廖瑞
手机:13761673786
邮箱:liao_rui@foxmail.com
证号:13101201611887276
律所:上海夏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路58号2306室(银桥大厦)

首页: 律师文集 > 骗取出口退税罪> 正文

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


来源:上海税务律师 网址:http://shsw.viplaw.cn/ 时间:2015/12/22 14:42:00

中国环猎商务调查机构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特殊的税收管理制度,即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出口退税制度,是指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国家对在国内已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在其出口时把已征税款予以退还的制度。其犯罪对象是作为国内税的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等项税种的税款,此为通说。但仍有观点认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不仅对出口退税制度实施了破坏。而且又非法地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因为国家之所以向生产或经营出口商品者退还已纳的国家税款,是为了鼓励商品出口,而在没有发生商品出口的情况下,税款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骗取出口退税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我们认为,后者的说法更具有可采纳性,更符合现有刑法的立法规定。

(二)客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所谓“假报出口7.,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出口产品,但为了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采取伪造、骗取有关单据、凭证的手段,谎报产品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如有的外贸企业在没有实际商品出口的情况下,与社会上的一些不法行为人相勾结,伪造或签订虚假的内外贸合同,非法收购或接受他人提供的虚开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伪造或者接受他人伪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从海关非法取得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利用非法调剂外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银行的出口收汇单(即结汇水单)等虚构已税商品出口事实,从而蒙骗税务机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所谓“其他欺骗手段”,是指“假报出口”以外的其他能够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手段。我们认为,这种手段实际上就是“虚报出口”。虚报出口不同于假报出口之处在于它存在出口的事实,但行为人出口退税的申请与出口事实并不相符,所以实质仍为骗取出口退税。如有的外贸企业在有部分商品出口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变造合同、账簿、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手段,虚构出口商品的货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低报高、以少报多,骗取虚增差额部分的退税款。虚报退税的核心在于虚报退税计税数额。计税数额主要包括出口商品数量、出口商品成本、出口商品价格等内容。因此,虚报出口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以少报多,假报出口商品数量。退税应按商品实际离境而且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数量为计算依据,因此,一些出口单位为骗取多退税款,在进行出口商品报关时,有意虚加出口商品的数量,以增大退税计价基础,骗取多退税款。

电话联系

  • 13761673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