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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

以案说法:逃税罪的辩护要点


来源:上海税务律师 网址:http://shsw.viplaw.cn/ 时间:2016/4/1 16:43:40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系于2007年9月12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实际经营者系被告人许某。

2012年6月25日至26日,被告单位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物资有限公司签订金额为人民币562260元的钢材销售合同,某融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61800元后,被告单位采取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逃避申报纳税。

2012年7月16日,被告单位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金额为人民币2227850元的钢材销售合同,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后,被告单位仅开具金额为人民币547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海连跃贸易有限公司,其余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今未开具,从而逃避申报纳税。

经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核定,被告单位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采用上述不开或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逃避纳税,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25604.25元,占全年应纳各项税款比例91.97%。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依法对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逃税案作出判决。以逃税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逃税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许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者,采取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致使被告单位逃避申报、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显已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构成逃税罪。

【辩护要点】

本案的辩护要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已补交了全部税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逃税罪常见的辩护要点:

1.犯罪主体

就是否构成逃税罪的主体进行辩护,如代征人与扣缴义务人的之间不能混同。代征人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以税务机关名义办理各种税款征收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而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2.逃税与漏税

根据刑法规定,逃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包庇缴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达到法律规定程度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而漏税是纳税人因过失漏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行为。两者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期限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滞纳金,并不构成犯罪。

3.逃税罪与避税的界限

所谓避税,一般是指通过税务筹划,选择合理计税方法或利用税法上的某些欠缺漏洞,作有利于自己的纳税选择,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的行为。对于避税,不属于违法行为,不能按犯罪对待,只能通过完善税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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