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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来源:上海税务律师 网址:http://shsw.viplaw.cn/ 时间:2015/11/10 14:40:56

【典型案例】

 

  2006年,王某在担任C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非法途径让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张,价税合计4394628.93元,其中税款505576.78元(案发后退缴),已在某县国税局申报抵扣。某县法院经审理,对C公司、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C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律师点评】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具体包括:(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刑责情节划分为:(1)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2)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或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3)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或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4)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 “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属于

 

    本案中C公司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危害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刑法应对被告单位C公司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被告人王某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故对其适用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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