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瑞

联系我们

姓名:廖瑞
手机:13761673786
邮箱:liao_rui@foxmail.com
证号:13101201611887276
律所:上海夏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路58号2306室(银桥大厦)

首页: 律师文集 > 涉税案例> 正文

涉税案例

税务总局:个人在一年内换购房须缴纳税保证金


来源:上海税务律师 网址:http://shsw.viplaw.cn/ 时间:2015/10/11 14:38:40

    

          税务总局:不提供房屋涉税资料的,可将住房转让收入1%-3%定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最初要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时表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所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解释说,对二手房所得征收个税政策进行完善和细化,主要出于三个因素考虑:一是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各地执行不一;二是实际征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三是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造成税收收入流失。 该负责人还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电话联系

  • 13761673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