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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

陈秋明、陈炳佳玩忽职守案


来源:上海税务律师 网址:http://shsw.viplaw.cn/ 时间:2015/10/23 14:40:55

陈秋明、陈炳佳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陈秋明,男,45岁,原系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局长。 被告人陈炳佳,男,48岁,原系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副局长。 1994年11月20日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对陈秋明、陈炳佳分别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于1995年5月19日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陈秋明、陈炳佳任鼎湖区税务局正副局长期间,于1994年4月4日在鼎湖区财税工作会议上提出对鼎湖区内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私营企业实行按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预征”2.4‰增值税款的方案。4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秋明、陈炳佳以及杜仕权以及税政股人员研究,最后确定预征率为2‰(其中1.5‰属增值税,0.5‰属所得税),并在区内执行。 由于在鼎湖区实施“预征”2‰增值税款的方案,且发票管理和税收管理严重混乱,使一批不法业主有机可乘,为牟取暴利,大量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代开、虚开的投机倒把活动。截至1994年5月,有110户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890套,价款95055.6万元,税款16160.1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5套,价款28952.5万元,税款4914.4万元,代开、虚开的发票已经抵扣税款15413.9万元。骗取退税额511.2万元。两项合计15925.2万元。案发后,经政法、税务部门查办,追回税款6433.4万元,停止抵扣税额5149.3万元,收回企业按开票价款2‰缴纳的税款248万元,直接造成国家经济损失9243.8万元。 二、被告人陈炳佳在鼎湖区税务局直属所任所长期间,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先后为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郑国明代领十万位增值税发票3本,由郑国明转交给黄裕明(鼎湖区私营业主)使用。致使黄裕明利用该3本发票代开、虚开78套,价款5292.9万元,税额899.7万元,已经抵扣573.3万元。案发后经税务部门追回436.6万元,黄裕明仅缴交税款10.52万元,直接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2.17万元。 1995年5月31日鼎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陈秋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被告人陈炳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陈秋明不服一审判决,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5年6月14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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